年代文里的反派小媳妇 第265节 北港初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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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警察同志率先在跟校方领导了解情况,同时等待孙花清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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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里面医务人员在检查,校领导则将当初那封举报信交给警察,包括当做证据的十几分单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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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警察检查,看着那举报信皱起眉头,里面提及有同学投机倒把倒卖国家稀缺布料做衣服卖,金额高达上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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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七九年,万这个单位可不常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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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校长说:“就是因为金额太大,我就找人了解了一番,不过被举报的人拿出证据,证明自己没有买卖……这是剩余的证据,最重要的贴在了外面公告栏上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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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警察点头,刚刚来时扫到过,“我需要带走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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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这案子,好像挺清楚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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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就是诽谤,有这罪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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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外面安静下来,陆让陪着辛甜等待,视线扫过病床上躺着的人,垂下的手隐隐在颤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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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陆让看在眼里,轻轻点了点身前辛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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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陆让:“知道吗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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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辛甜:“什么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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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陆让:“《刑法》分则第27章 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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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辛甜:“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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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陆让:“妨碍名誉及信用罪第310条规定, ‘意图散布于众,而指摘或传述足以受损他人名誉之事者,为诽谤罪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处五百元以下罚金;散布文字、图画犯前项之罪者,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处一千元以下罚金。”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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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辛甜明白了什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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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陆让继续说:“她那举报信,一会散播出去,能关她两年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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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装晕的孙花瞬间睁开双眼:“不行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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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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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作者有话说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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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1此条由来《中华民国刑法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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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79年7月二次会议通过,80年1月1实施,查资料时没找到初版刑法有诽谤罪,才引用了民国刑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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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只是单纯的扯虎皮,陆让吓人的,后举报信传播也不能成为多定罪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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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建国后至新刑法实施期间大多定罪、量刑皆依靠政策,当时法律不健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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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第140章 不要命作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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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孙花醒来就被警察同志带走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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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当着医务室外, 那么多看热闹人的面,挣扎、哭喊,都没什么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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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辛甜觉得奇怪, “真被带走了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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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学校没拦着, 警察没调节,就这么被带走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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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陆让笑笑, 觉得单纯点没什么不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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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他说:“可能学校想杀鸡儆猴,公安那边也想立典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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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辛甜嘟囔, “出乎意料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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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陆让:“心软了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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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辛甜:“才没有, 她活该, 我就想知道我还能不能问出原因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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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为什么举报到她头上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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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警察录口供时, 问到了这个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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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孙花经过恐惧、后悔交织的情绪后,正经被带进派出所就放弃了抵抗的心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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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她是公社里走出来的人, 自小天大的事情也就是大队支书或者队长处理,但凡是被警察带走的人,那就是重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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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老话说了, 坦白从宽, 抗拒从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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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孙花说:“我就是害怕,辛甜看到我卖血了,我怕她告诉学校, 献血证当时是学校办的,我没献血, 却去外面把血卖了赚钱, 怕学校认为我有享乐思想, 当小资本赶出去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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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录口供的同志, 一头雾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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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为啥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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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孙花开了口, 眼泪就哗啦啦地下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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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“也是我没本事, 不认识什么人,明明辛甜有罪,不管学校还是你们都没动她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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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这话让录口供的同志黑了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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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什么意思?说他们偏袒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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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大手在桌子上一拍,“老老实实配合回答,不抓辛甜是因为人家没犯法,可你呢!先是诬告,现在还涉及到买卖血液,国家不允许的知不知道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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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n孙花:“可人家在街上光明正大的摆摊,既然不能买卖,你们为什么不去抓人。”</p>\n\t\t\t', '\t')